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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規章

遊戲管理規則

親愛的金馬立Online (下稱「遊戲」)玩家您好,為了要提供廣大玩家更健全的服務,利威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出現下列違規行為者,經遊戲管理員查明屬實後,視違反情節,輕微者則強制驅離或禁言亦或停止發話及交易功能,情節重大者則以停權或契約終止。
以下為管理與處罰事項:
遊戲規章 處罰方式
發言不當(例如:不實言論、不當煽動言論、涉及人身攻擊) 初犯:警告通知並禁言及扣減活躍指數
累犯:停權七日或解散群組
三次:終止契約
不當遊戲行為,含使用本公司服務或藉由本公司服務之行為者。 第一次懲處停權三日;第二次以上懲處停權七日。
情節嚴重者,將處以【終止契約】處置。
利用【金馬立Online】遊戲平台買賣遊戲幣,含使用本公司服務或藉由本公司服務之行為者。 第一次懲處停權三日;第二次懲處停權七日。
情節嚴重者,將處以【終止契約】處置或將【取消贈與服務】
利用【金馬立Online】遊戲平台買賣道具(非本遊戲內所正常使用),含使用本公司服務或藉由本公司服務之行為者。 第一次懲處停權三日;第二次懲處停權七日。
情節嚴重者,將處以【終止契約】處置或將【取消贈與服務】。
利用【金馬立Online】遊戲平台散佈、宣傳具商業廣告、或刊登援交色情之資料、網站,或從事仲介行為。 將處以【終止契約】處置。
利用【金馬立Online】遊戲平台買賣、收受、轉讓 遊戲帳號,含使用本公司服務或藉由本公司服務之行為者。 第一次懲處停權七日;第二次將處以【終止契約】處置。
利用【金馬立Online】遊戲平台散佈、宣傳中華民國法令所不允許之言論或引誘人犯罪之言論。 (例如:硬的、軟的、男生、女生、買賣糖果…等所有販毒的代名詞)。 第一次懲處停權七日;第二次將處以【終止契約】處置。
情節嚴重者,直接處以【終止契約】處置。
冒充官方人員利用【金馬立Online】遊戲平台,冒用本公司遊戲客服人員或遊戲管理員之身分或申請容易造成誤認為客服人員或遊戲管理員之暱稱,與玩家進行任何互動。 將處以【終止契約】處置。
利用【金馬立Online】遊戲平台,涉及盜用、詐騙違反中華民國法令之行為。 將處以【暫時凍結】處置。
查證犯罪屬實,其違法取得之遊戲幣、道具等則一併回收(含所有相關帳號)。並以【終止契約】處置。
經司法機關查獲或查證乙方疑似從事不法之行為。 將處以【暫時凍結】處置。
經(檢警或相關單位來函要求),其違法取得之遊戲幣、道具等將暫時凍結若事後查證犯罪屬實則一併回收(含所有相關帳號)。
利用遊戲之BUG或惡意透過遊戲網站程式漏洞,使用外掛程式或擅自修改所獲取之不當遊戲幣及道具。 將處以【暫時凍結】處置。
回收並刪除因利用BUG所得之不當得利及角色資料等紀錄。且本公司將採取法律途徑處理。(含所有相關帳號)
大量註冊帳號利用遊戲取得不當得益,重大過失不知、明知道具、遊戲幣違法或不當取得仍為收受之行為。 將處以【終止契約】處置。
回收所得之不當得利,且本公司將採取法律途徑處理。(含所有相關帳號)。
大量新申請帳號破壞遊戲秩序者。 將處以【使用者禁登】或【終止契約】處置。
惡意申訴回報、辱罵,影響客服人員及客服中心作業,本公司將採取法律途徑處理。 第一次,懲處停權三日;第二次以上,懲處停權七日。
情節嚴重者,將處以【終止契約】處置。
包含金馬立Online遊戲所有服務平台、遊戲公開頻道或密頻頻道。
使用不當頭像圖片者(使用未經許可之他人照片、色情猥褻及含煽情淫穢圖、人身攻擊字樣圖、不雅字句圖、違反社會道德性質、泛政治化、具爭議性、商標圖、盜用版權圖者) 第一次懲處鎖定頭像24小時並強制解除該圖片;第二次再違規懲處鎖定頭像七日並強制解除該圖片;第三次違規者直接永久鎖定其功能處置並強制解除該圖片。
註:以上部份管理與處罰事項,於下方【罰則說明】、【違規事項說明】內詳述。

違規罰則說明

  1. 玩家不得使用任何非法、不雅、種族主義、淫穢、誹謗、污蔑、威脅、不實、猥褻、詐騙的內容(含相關影射),或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的資訊、散播錯誤資訊或從事廣告、仲介或販賣商品、任何違反法律、被普遍認為屬不當資訊的內容(含相關影射)、提供不當的網址或連結、特殊字元等創立角色帳號、暱稱或群組名稱,違反規定者,本公司將於遊戲中進行警告通知與扣減活躍指數,且有權重新設定玩家帳號、暱稱或解散群組。經警告後仍再犯,將處以停權七日。如仍繼續違反,將終止與玩家間之遊戲契約。
  2. 玩家在使用玩家圖像、頭像,不得透過本服務張貼任何非法、不雅、種族主義、淫穢、誹謗、污蔑、威脅、不實、猥褻、詐騙的內容(含相關影射),或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的資訊、散播錯誤資訊或從事廣告、仲介或販賣商品、任何違反法律、被普遍認為屬不當資訊的內容(含相關影射)及提供不當的網址或連結。違反規定者,本公司將於遊戲中進行警告通知與扣減活躍指數,且有權重新設定玩家圖像或頭像。經警告後仍再犯,將處以停權七日。如仍繼續違反,將終止與玩家間之遊戲契約。
  3. 玩家不得於遊戲中使用聊天功能或群組功能進行不當發言,包含但不限於公布或傳送任何非法(如任何買賣,販毒、情色交易等)、不雅、種族主義、淫穢、誹謗、污蔑、威脅、不實、猥褻、詐騙的內容(含相關影射)或連續性發言、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的資訊、散播遊戲資訊或從事廣告、仲介或販賣商品(虛寶道具、遊戲數值、幣值、點數等)、提供不當的網址或連結行為及遊戲言詞內容假冒官方人員,或自稱官方代表、遊戲管理者。違反規定者,本公司將於遊戲中進行警告通知,且有權禁止玩家發言並扣減活躍指數。經警告後仍再犯,將處以停權七日或解散群組。如仍繼續違反,將終止與玩家間之遊戲契約。
  4. 玩家禁止從事不當遊戲行為。包含但不限於干擾遊戲或活動之進行、點數儲值與轉帳比率異常、從事傷及第三人隱私或權益、大量申請新帳號破壞遊戲秩序、從事詐騙等情事;違反規定者,本公司將於遊戲中進行警告通知並扣減活躍指數,經警告後仍再犯,將處以停權七日。如仍繼續違反,將終止與玩家間之遊戲契約。
  5. 遊戲中禁止一切非法行為,違反規定者,本公司將直接通知終止契約,並報請司法機關辦理。包含:
    • 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本公司電腦系統進行影響、惡意攻擊或破壞。
    • 玩家使用外掛程式、病毒等非法程式、遊戲系統錯誤或漏洞(BUG)或其他違反遊戲常態設定或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或是透過非法程式進行任何可能破壞遊戲內平衡性、影響其他玩家權益、造成活動比賽不公等影響遊戲系統之行為。
    • 玩家進行盜用、詐欺或盜刷等虛偽不正等行為取得點數或遊戲商品(虛寶道具、遊戲數值、幣值、點數等)。
  6. 經司法機關查獲為任何不法行為者,本公司一律直接終止與玩家間之遊戲契約。
  7. 公務機關(主管機關、檢調單位、司法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之命令)來函要求鎖定或調查,本公司均配合辦理,玩家不得因此而要求任何補償或賠償。是否復權或何時復權依主管機關來函為標準。
  8. 活躍指數為玩家間互動評估之資訊,若玩家違反本規則,系統將自動扣分,請玩家特別注意。
  9. 玩家因參與競賽、贈獎活動而為違反本規則之行為者,經查證屬實後,本公司將同步取消其獲獎權利。
  10. 數個帳號實質上為同一人所有時,其中一個帳號進行違反本規則之行為,本公司得就同一人其他帳號為相同處罰。將遊戲帳號密碼交由他人操作,經發現該帳號以違反本規則之方式進行遊戲時,該行為等同於帳號所有者本身行為。
  11. 本公司不進行損失補償之情形:
    • 玩家若因自身網路服務業者之網路斷線、自動離線或因電腦程式錯誤發生斷線情形。
    • 因戰爭、天災等不可抗力之因素,迫使玩家於遊戲中被迫離線。
    • 私下交易為違反本規則之行為,且容易造成糾紛,請玩家小心避免遭騙。若以非官方管道取得之點數、點數卡、虛寶道具發生任何問題,需由玩家自行承擔,本公司對此將不負責處理。

相關法規條款說明

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民 國 92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358 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0 條: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1 條: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 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362 條: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3 條: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 339 條: (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9 -1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 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 339 -2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 339 -3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 328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前項 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名稱法規:刑事訴訟法 (民國 93 年 04 月 07 日修正)


第 242 條: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製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實施偵 查,發見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係告訴乃論之罪而未經告訴者,於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到案陳述時,應訊問其是否告訴,記明筆錄。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 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於前二項筆錄準用之。
第 349 條: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因贓 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2 年06 月 25 日 修正)


第 342 條:(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無故入侵電腦罪、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及干擾電腦系統及相關設備罪為告訴乃論,即不告不理,原告者須於事發六個月當中提出 告訴,以助紛爭解決及疏解訟源,並可將國家有限之偵查及司法資源集中於較嚴重之電腦犯罪,有效從事偵查。【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第363條】 以詐騙、暴力手段之犯罪,屬於「公訴罪」、「非告訴乃論」,一旦警察或檢察官知道有這些犯罪行為,就一定要依法處理,即使玩家 之間私下和解,不希望繼續處理都不行。【中華民國刑法第328條及第339條】

使用外掛程式不斷登入或進行遊戲,致破壞、灌爆遊戲主機系統,對電腦及網路設備產生重大影響之故意干擾行為,可能構成第360條 所定干擾電腦系統及相關設備罪。

內神通外鬼,遊戲公司職員修改參數換現金︰
線上遊戲公司職員利用職務之便修改系統及角色人物參數值,再進行私下交易買賣行為,以獲取不法高額利潤,就公司而言,玩家所擁有的虛擬物品、貨幣,雖然只是電腦程式的參數設定,但在現實生活中卻有實際的經濟價值,所以可能構成刑法第三四二條之背信罪。

冒用帳號竊取虛擬財貨
這種遊戲中的不當行為,被認為是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磁紀錄,若因此導致他人遭受損害,可依依刑法第三五九條「保護電磁紀錄」處罰。

※ 以不正當方法獲取其他玩家的帳號及密碼登錄使用遊戲伺服器進行遊戲,取得方式包括:
  1. 利用特洛依木馬程式或外掛程式入侵玩家電腦。
  2. 利用監視器。
  3. 與他人共用之角色帳號。

※ 詐欺得利。
詐術騙取虛擬物品,若遭騙取之電磁紀錄具有財產上利益時,構成刑法第三三九條第二項「詐欺得利罪」

※ 暴力犯罪
以強暴脅迫等非法手段取得有價虛擬裝備財貨。
對玩家施以強暴脅迫等非法手段取得遊戲虛擬裝備財貨,若遭強盜之電磁紀錄具有財產上利益時,仍構成刑法第三二八條第二項「強盜得利罪」